|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进一步加快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广西和钦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境内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 第三条 对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 台湾客商到钦州港考察投资,图为港区管委主任、共委副书记赖崇沂在介绍情况。
二、税费优惠
第四条 在开发区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 第五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 外国客商在钦州港考察
第七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第八条 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得到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用于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来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 第十条 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鼓励类企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按国家和广西区政府规定应缴交的行政规费,开发区有关收费部门亮证收费,凡有可以浮动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执行。对规定范围以外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三、用地优惠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或海域,下同)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所租土地使用权,原交的土地租金可抵顶土地出让金,补交不足部分土地出让金即可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的期限从土地租赁之日起。 第十七条 投资者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与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首期交清征地成本费和土地管理费后,其余款项可按不同投资项目分期缴交,并可根据实际缴纳的土地价款办理相应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八条 对投资大中规模的技术密集、资本密集项目,工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旅游等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在土地部门标定的价格基础上,给予优惠待遇。 (一)高新技术产业,优惠20%--25%; (二)出口产品企业,优惠15%--20%; (三)国家鼓励兴办的工业企业,优惠10%--15%;一般性工业企业,优惠5%--10%; (四)公益事业,优惠15%--25%; (五)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需要以土地补偿投资的,凭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款额,土地价格优惠5%--10%。
四、入户
第十九条 在开发区有合同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开发区常住户口。
五、其它
第二十条 简化办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开发区实行"一个窗口"办证、一站式审批制度。凡属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并且投资审批权限属于钦州市的项目,投资者只须持应备文件向开发区管委会办证中心申报,办证中心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工商、税务、银行、规划、土地、海洋、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报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报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明事项,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前开发区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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