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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摘录)
作者:钦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04-11-18 11:05:48  文档类型:标题新闻  来自:
    一、凡外地来我市兴办的横联企业和独资企业(统称横联企业),我市在土地使用、能源交通、通讯设施,项目审批、劳力调配、建设施工、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均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二、横联企业同市属企业一样,享受本市实行的沿海开放政策、边境贸易政策及其它有关待遇。

    三、横联企业的建设项目投产後,在还贷期间,可用新增所得税返还部分进 行还贷;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也可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其固定资产折 旧年限可以缩短20%一50%。 

    四、横联企业在我市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的,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其土地出让价和土地使用者,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给予如 下优惠: 

    (一)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产业以及建设港口、码头。机场等基础设施, 其土地出让价优惠20%一40%, 1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一般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价优惠10%一30%, 10年内免缴土地使 用费。 

    (三)从事开发农、林。牧。渔等种养业所使用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 其土地出让价优惠20%一40%, 1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 

    (四)经营仓储业、商业、旅游等服务行业的,其土地出让价优惠10%一一 20%,5年内兔缴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 定。凡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 押,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依法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出 让金。 

    五、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经营海水养殖、浅海滩涂开发的,其滩涂使用费、 水产资源增值者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投资成片开发浅海滩涂的,承包期可延长 为50一70年。 

    大、外来投资者独资或合股投资建设市场的,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建设市场用地属划拨性质的,市场所有权属于政府,市场使用权属投资 方所有,使用期限为20一30年。在使用期限内,投资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或改变用地性质。建设市场用地属出让性质的,使用权属投资方所有,使用权期 限为40年,使用期间能否转让由工商部门与投资者商定。 

    (二)投资者在享受市场使用权的期限内,可收取该市场内的摊位。门店等设 施租赁费,合股者可按股金比例分成。 

    (三)在市场投入使用之日起的5年内,工商部门在该市场收取的市场管理 费,提取40%拨给投资者作收益补充。

    七。横联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先税後分。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以从获 利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在本市缴纳的所得税,5年内由市财政返还 50%。   

    八、外地到我市投资开发资源、交通以及到贫困乡镇开发的经济联合项目,对 其所获利润,5年内给予头3年免征、後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在本市 缴纳的所得税,头3年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後2年返还50%。

     九、独资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外来投资部分,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给予退还。

     十、新办的从事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其加工的横联企业,可参照木文第 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事旅游、商贸,饮食服务的横联企业,前3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实行财政退还。 

    十一、与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联合兴办的企业或项目的新增 利润,实行先税後分;客方如在本市缴纳所得税的,由市财政返还50%。 

    十二、横联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或财政退还期满後,当年产品出口值占到企业 总产值50%的,可继续申请减免所得税或财政退还。 

    十三、横联企业新办的高科技术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由财政部门全部退还。 

    十四、横联企业利用“三废”(废渣,废水、废气)进行生产加工,属于国家 规定项目的产品,经申报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年。

     十五、横联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所得的工缴费收入,从第一笔业务收 入起,3年内所得税全部退还。横联企业对外商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按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横联企业经营期达5年以上,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客方的领导和科技 人员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七、受聘来我市工作的专家和技术、管理人员,其工资和生活待遇从优,个人月收入可比在原单位的工资高3一5倍。 

    十八、凡牵线搭桥;引进资金 (含设备)兴办企业的有功人员,企业建成投产後,按引进资金额6%。——10%。给予一次性奖励。属联合企业的,其奖金由该企业我方另行支付;属独资企业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995年6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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