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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关于加速起步工业园开发的特别优惠办法
作者:钦州港经济开发区 时间:2004-11-18 11:07:19  文档类型:标题新闻  来自: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起步工业园投资置业发展,加速起步工业园开发,特制定以下特别优惠办法:
    一、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凡到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起步工业园投资,在开发区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其投资主体不分地域,不分所有制,除享受《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的鼓励外来投资的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本办法制定的特殊优惠待遇。
    二、 厂址的选择:按照起步工业园的规划,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地块。
    三、起步工业园的土地按现状出让,投资者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价1.5万元/亩,在交付10%的土地定金后,两年内分期交清土地款。如投资者要求搞好“三通一平”的,以成本价收取增加的“三通一平”费用。签订协议后半年内不动工建设的,取消土地出让协议,不退回定金。
    四、凡在该工业园投资的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免收属于本级财政收取的各项行政性规费。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向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如实申报并获审核认定。
    六、企业在未付清所欠开发区土地出让款前,不得向其他地方和企业转移本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设备。
    七、在开发区制订的其他优惠政策与本办法同时适用时,关于土地和规费的优惠以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为准。
    八、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制订的《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关于加速起步工业园开发的特别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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